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营利性诊疗、护理、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明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消费者出具发票和服务项目清单,不得虚列服务项目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治疗;发布医疗广告的,不得夸大医疗效果,并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