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古城墙的使用、管理单位为古城墙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古城墙,由姑苏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保护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古城墙的巡查和保洁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古城墙养护和维修;

(三)负责古城墙本体监测数据的采集、上传,并制定应急预案;

(四)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养护;

(五)古城墙保护的其他日常工作。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管理的内容和责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