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事可能影响古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的,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古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或者在古城墙取砖(石)、取土的,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