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古城墙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