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事可能影响古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的,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古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或者在古城墙取砖(石)、取土的,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