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城墙保护的相关规划,组织开展古城墙保护研究,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编制古城墙利用方案,明确与古城墙保护相适应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合理利用古城墙的历史文化资源,适度发展旅游观光、文化休闲等产业。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搜集、整理与古城墙有关的文物史料,并予以展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