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砖石城墙的维修应当保留原有构件,采用原样式,最大限度使用原工艺,保持历史风貌。土城墙的保护应当遵循少干预原则,采取必要的隔离保护措施。古城墙遗址应当实行遗址保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