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除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古城墙的维修、保护性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由古城墙保护管理责任人报姑苏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姑苏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报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