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范围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古城墙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载明古城墙的名称、类别、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管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