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从事可能影响古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三)在古城墙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四)倾倒垃圾、污水;

(五)擅自在古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

(六)在古城墙取砖(石)、取土;

(七)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害古城墙安全、风貌、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