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二)从事可能影响古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三)在古城墙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四)倾倒垃圾、污水;(五)擅自在古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六)在古城墙取砖(石)、取土;(七)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八)其他危害古城墙安全、风貌、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