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对立法中涉及的综合性、基础性、专业性问题,应当组织立法论证,召开立法论证会。立法论证会的内容、程序应当明确具体。立法论证会与会人员应当包括: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实务工作者,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人员。立法论证会的相关材料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十日前发送与会人员。立法论证会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整理论证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