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立法中涉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可以采取现场听证或者网上听证的方式进行。

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单位应当事先制定详细具体的听证会工作方案,并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陈述人由听证会举办单位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利害关系程度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等的原则确定。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举办单位应当整理听证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