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对立法中涉及的综合性、基础性、专业性问题,应当组织立法论证,召开立法论证会。立法论证会的内容、程序应当明确具体。立法论证会与会人员应当包括: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实务工作者,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人员。

立法论证会的相关材料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十日前发送与会人员。立法论证会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整理论证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