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阅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并可以委托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就法规草案所涉及的重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分组审议时应当针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情况提出意见,发言应当备有书面材料。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专题立法调研,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