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法规草案,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组安排两名以上熟悉法规草案的工作人员听取审议意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编印会议简报,应当翔实、完整整理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