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阅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并可以委托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就法规草案所涉及的重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

分组审议时应当针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情况提出意见,发言应当备有书面材料。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专题立法调研,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