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十四条有效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在政府采购范围内,根据政府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