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属于分散采购的由采购机构会同或委托使用人组织采购,并由使用人直接与供应商结算。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