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在政府采购范围内,根据政府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