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应当尊重对方市场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劳动报酬,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