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实行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