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公用企业,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法定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