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应当尊重对方市场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劳动报酬,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