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劳动者与市场主体之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