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预警、行政执法协调联动、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维权援助服务和境外保护维权等机制,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