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中弄虚作假的;(二)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