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破坏气候资源监测环境、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气候资源监测站点设施和标识的;(二)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而未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三)其他不利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