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气候资源监测环境、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气候资源监测站点设施和标识的;

(二)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而未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三)其他不利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