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三)居住、商业、办公等区域内绿地由业主负责;(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六)其他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