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居住、商业、办公等区域内绿地由业主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其他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