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做好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绿化树木受损、死亡、缺株或者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植、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