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做好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绿化树木受损、死亡、缺株或者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植、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