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职责权限等事项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