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范围进行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