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但相应事项的行政管理职责未一并划转的,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履行。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