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