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要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协管人员,并将执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