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发现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履行;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