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发现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履行;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