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提供协助的,可以直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