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十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平台,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