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下列信息: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涉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三)城市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四)城市管理分析研判信息;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