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