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依法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注明。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