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调查终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