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程序第十三条有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在法定期限查清事实,依法作出没收、销毁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返还财物;无法通知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通知或者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保存所得款项。采取变卖方式处理物品的,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