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封、扣押鲜活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物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