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车站、广场、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和户外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