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