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箱盖、雨篦或者其他附属设施,应当标明产权单位,保持其完好、正位。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修复或者补缺。禁止损坏城市道路设置的各种井盖、箱盖及其他市政设施。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