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雕塑和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物、摆放物品。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