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雕塑和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物、摆放物品。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