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管网,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暂不能入地的管线,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废弃的管线设施,由管线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拆除。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