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箱盖、雨篦或者其他附属设施,应当标明产权单位,保持其完好、正位。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修复或者补缺。

禁止损坏城市道路设置的各种井盖、箱盖及其他市政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